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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附加高中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0-28 10:51:4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或全部到期保险费;

  三、现金领取。

  若您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领取方式,公司将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如果您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变更红利领取方式,请填写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申请书,向公司申请变更。

  若本附加险合同由于退保、给付等原因终止,终止日在同一年度内的保险单周年日和红利公布日之间,并且当年的保险单周年日在红利公布日之前,公司将支付临时红利。临时红利只能以现金领取。任何临时红利一旦支付,将视为正式红利已经支付。

  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时,对于本附加险合同各保险单年度中未满一个完整保险单年度的期间,公司不进行红利分配。

  第十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公司应向您说明本附加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公司责任的条款,公司在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公司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公司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无息退还已收保险费。

  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公司不得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附加险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本附加险条款第十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公司不得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二条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高中教育年金和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均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单服务

  在享受本附加险合同给您带来的权益的同时,您还可获得公司为您特别提供的以下服务:

  第十三条 犹豫期

  犹豫期是从您收到本附加险合同并书面签收日起十日内的一段时期。

  为了维护您的权益,在犹豫期内,您可以在提交本附加险条款第十六条第二款所列的证明和资料的原件后,按照本附加险条款第十六条第三款的约定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第十四条 欠款的扣除

  公司在给付各项保险金、红利或退还现金价值、已收保险费时,若主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或其他附加险合同有保单欠款(20)及利息,则公司应先扣除前述所有保单欠款及利息后再给付余额。

  第十五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并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附加险条款第十一条的规定。

  二、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支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支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支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四、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公司实际派发红利与应付红利不符的,公司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对派发红利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投保人解除附加险合同的处理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向公司书面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一、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时,应填写由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 保险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您在犹豫期内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的,必须将上述证明和资料的原件亲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