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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附加初中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0-28 10:50:2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投保人申请,经我们同意,附

  加于主合同。

  本附加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 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 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及生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成立日与生效日

  效 与主合同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单年度(见 10.1)、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 10.2)均依据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为基 础进行计算。

  1.3投保年龄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 10.3)计算。

  1.4犹豫期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

  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

  加合同,我们将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附加合同、您的有效身 份证件(见 10.4)及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 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未成年人身故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 保险金限制 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

  限额。

  2.3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

  间期满日的 24 时止。

  2.4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1) 被保险人在年满 12 周岁后本附加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见 10.5)仍 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2) 被保险人在年满 13 周岁后本附加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仍生存,我们按 保险金额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3) 被保险人在年满 14 周岁后本附加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仍生存,我们按 保险金额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身 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1)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的首个生存保险金给付日(见 10.6)前身故,身故 保险金数额等于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① 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见 10.7);

  ② 您累计所交纳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不计息)。

  (2)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的首个生存保险金给付日(含)后身故,身故保险金 数额等于保险金额的 3 倍减去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前累计应领取的生存保险金后的 余额。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10.8);

  (4)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 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10.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10.10),或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见 10.11)的机动车(见 10.12);

  (6) 战争、军事��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 受益人给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 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

  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 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 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受益 份额,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