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附加高中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0-28 10:48:0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是否向您进行红利分配。如果有红利分配, 我们将在保单红利派发日根据保险监管机关的规定确定向您分配的红利金额。
保单红利派发日为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 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每一保单年度,我们将向您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本附加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参与红利分配。
4.2 保单红利的领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取 (1) 现金领取:您可以于保单红利派发日领取红利,如果您未能在保单红利派
发日领取,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期间不产生利息。
(2) 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利率以复利(见 10.13) 方式生息,并在您申请或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给付。
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我们默认您选择累积生息作为红利领取方 式。
留存于本公司的红利与累积利息将不参与红利分配。
5. 保险费的交纳
5.1 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 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5.2 宽限期 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
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
的保险费。
如果您在宽限期内未交纳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
止,但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 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单上载明,现金价值不包括红利。
6.2 保单贷款 在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
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您申请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余 额的 9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180 日,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 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
自本附加合同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达到本附加合同的 现金价值的次日零时,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经我们审核不同意您的保单贷款申请的,我们不向您贷款。
7.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效力中止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7.2效力恢复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
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 加合同,本附加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我们解除合同的,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 合同中止时的现金价值。
8. 合同解除
8.1 您解除合同的 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且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 手续及风险 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
(1) 本附加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 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9. 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效力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 主合同效力终止;
(2)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合同效力终止情况。
9.2 适用主合同条 主合同订立的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款 (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3) 年龄性别错误; (4) 未还款项; (5) 合同内容变更; (6) 联系方式变更; (7) 争议处理; (8) 保险事故鉴定。
10. 释义
10.1 保单年度 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
一个保单年度。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0.2 保险费约定交 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
纳日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0.3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
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例如,出生日期为 2000 年 9 月 1 日,2000
年 9 月 1 日至 2001 年 8 月 31 日期间为 0 周岁,2001 年 9 月 1 日至 2002 年
8 月 31 日期间为 1 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