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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金色年华II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0-24 09:29:1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十八条办理效力恢复;

  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效力终止。

  投保人于本合同犹豫期(释义九)内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或于本合同犹豫期后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合

  (1)

  同;

  (2)

  (3)

  (4)

  (5)

  第八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本合同有效至被保险人年满二十八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至被

  保险人二十八岁生日)满期,并以保险单所载的满期日为准。

  第七条 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

  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详见下表: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六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

  司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释义八);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被保险 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释义四);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释义五),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六),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义 七)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JEPII(20101203)

  友中发2010-272号-1

  保险条款

  3

  第十七条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投保人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 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

  除采取年付方式支付保险费外,若其他分期支付保险费方式情况下发生保险金给付,且给付保险金后本合同效力将

  根据约定终止的,则本公司将扣除该保险单年度应付而未付的保险费。

  第十六条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的保险费可由投保人以一次性支付(简称趸缴)或分期支付的方式支付。分期支付的保险费以保险单年度为 单位计算,但投保人可选择以本公司同意的方式支付保险费。第一期以后的保险费应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或以前由

  投保人自行支付,并根据本合同投保单上所载的付费方式计算。

  若投保人已付清本合同的全部保险费,则本公司不接受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申请。

  第十五条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根据本公司的规定,提出变更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书面申请,支付上述变更所需的 费用,经本公司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若申请减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则减额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 低于申请减额时本公司规定的最低基本保险金额,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与基本保险金额的减少部分相应的保险单的

  现金价值。

  第十四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载于本合同的保险单上,若该金额经本合同其他条款或批注的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 的金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不接受本合同内容的任何变更申请。

  第十三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投保人可根据本公司的规定申请变更本合同内容,经本公司同意并记录 及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投保人不作上述通知时,本公司按投保单所载投保人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二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

  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