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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金色年华II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0-24 09:29:1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单周年日

  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十九岁生日)

  基本保险金额×100%

  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

  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十八岁生日)

  生存现金给付金额

  生存现金给付日

  友中发2010-272号-1

  保险条款

  1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每年将向投保人邮寄红利通知书。

  第四条 增值红利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自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后首个法定会计年度起,本公司每年将根据上一法定会计年度本合同所 属的分红保险(释义三)产品组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的分配,尚未分配的红利是不保证的。若本公司决定

  该会计年度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在本合同满期时给付予被保险人,或在被保险人身故时给付予健在的身

  故保险金受益人。

  第三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 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在生存现金给付期间,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不再给付生存现金。生存现金给付期间过后,

  本公司将不再给付生存现金。

  二、生存现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则本公司将按下表约定给付生存现金予被保险人:

  1、若以分期支付方式支付保险费,则本项金额按下列公式(1)计算;若以趸缴方式支付保险费,则本项金额按下

  列公式(2)计算:

  (1)本项金额=本合同的付费年限×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保险费×110%

  (2)本项金额=趸缴保险费×110%

  2、被保险人身故时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且身故时已年满十八岁,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

  金受益人,该身故保险金等于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若以分期支付方式支付保险费,则本项金额按下列公式(1)计算;若以趸缴方式支付保险费,则本项金额按下

  列公式(2)计算:

  (1)本项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 12)×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保险费

  (2)本项金额=趸缴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释义二)。

  第二条 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且身故时未年满十八岁(释义一),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 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该身故保险金等于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友邦金色年华II年金保险(分红型)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现金价值表、所附的投保单(正本留本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 力)、批注及其他约定书均为《友邦金色年华II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JEPII(20101203)

  出生满三十日至四岁

  付费十年

  出生满三十日至六岁

  付费六年

  出生满三十日至八岁

  付费三年

  出生满三十日至十三岁

  一次性支付(简称趸缴)

  投保年龄

  付费年限

  友中发2010-272号-1

  保险条款

  2

  若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且对红利的分配产生影响的,本公司有权对红利分配予以调整。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

  还给投保人。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

  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

  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 制”的规定。

  第十条 年龄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 式办理:

  第九条 保险合同的类别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身故;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效力中止,且未按本合同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