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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海航丰利年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0-16 09:41:2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同解除权的限制

  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

  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 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 者口头形式向您做出明确说明,未做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 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 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 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2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

  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 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0.1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 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 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 同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 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 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 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10.2未还款项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保单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 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利息或其他未还清的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 后给付。上述欠款的应付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10.3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 本合同时,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 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10.4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 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 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有关 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10.5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 理方式: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 法院起诉。

  10.6 其他 本合同所指“以后”、“以上”、“以内”均包含本数。

  ●释义

  11.1

  保单周年日

  指本合同生效日在以后每年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 后一日为对应日。

  11.2

  保单年度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从本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本合同保 单周年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11.3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本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1.4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

  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11.5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按 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人证件、户口簿等。

11.6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 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