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海航丰利年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0-16 09:41:2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红利
4.1 保单红利的确定
4.2 保单红利的领取
4.3 保单红利派发日期
5.保险费的交纳
5.1 保险费的交纳
5.2 宽限期
6.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6.2 保单贷款
6.3 保险费自动垫交
7.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 效力中止
7.2 效力恢复
8.合同解除 您解除本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9.如实告知与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9.2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10.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0.1 年龄错误
10.2 未还款项
10.3 合同内容变更
10.4 联系方式变更
10.5 争议处理
10.6 其他
11.释义
11.1 保单周年日
11.2 保单年度
11.3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11.4 周岁
11.5 有效身份证件
11.6 毒品
11.7 酒后驾驶
11.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1.9 无有效行驶证
11.10机动车
11.11 现金价值
11.12境外
11.13 约定的利率
(新光海航精[2010]24号,2010年4月向保监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新光海航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本合同”指 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新光海航丰利年年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 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 批单及其他您与本公司(以下简称“双方”)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本合同自您提出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时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生效日期 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周年日(见11.1)、保单年度(见11.2)、保险费约定 交纳日(见11.3)均以该日期计算。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以周岁(见11.4)计算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 为出生满30日至57周岁。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零时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 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 同。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11.5)。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本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 保险责任,并将无息退还您交纳的保险费。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
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
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
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 前述限额。
2.3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指您与我们约定的本合同有效的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本合同
生效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日时止。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18周岁前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已交纳的保险费总额给付
“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18周岁以后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下列三者中金额最大的
一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扣除已给付“祝寿金”后的余额。
生存保险金
生存年金: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在该日 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2%给付“生存年金”,直至本合同终止。
祝寿金: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65周岁、70周岁、75周岁、80周岁的首个 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在该日分别按所交保险费的20%给付“祝寿金”。我 们在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给付“祝寿金”后,本合同终止。
2.5
责任免除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 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
自杀���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11.6);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11.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11.8),或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