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附加高中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0-14 11:47:3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已支付的累计现金利益;
2、身故日本附加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第六条 合同成立与生效、保险责任的开始
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经本公司同意承保,附加保险合同成立。本公司签发附加保险合同作为同意承保的标志。
除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单或保险合同其他构成文件中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纳首期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承保的当日24时开始。
第七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十七周岁的保险合同周年日止。保险期间届满,本附加合同终止。
第八条 红利
本附加合同有权参与本公司分红业务的盈余分配,主合同的有关分红条款将适用于本附加合同。红利是不保证的。
第九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现金利益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条 保险事故通知与保险金申请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本公司。保险金的申请应由受益人填写申请书,并向本公司递交本附加合同要求的证明和资料。
一、现金利益申请文件
1、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二、身故利益申请文件
1、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与身份证明;
2、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
死亡证明;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或承认的司法裁判文书;
5、被保险人完整的门急诊病历卡(含首诊病历〗和出院小结;
6、保险合同;
7、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的,由投保人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最近一期保险费发票;
三、投保人身份证明。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的当日24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将退还投保人本附加合同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
第十二条 未还款项
本公司如需给付各项利益、红利、退还保证现金价值或保险费,且投保人有欠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保险合同贷款〖含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及贷款利息或其他未还款项 的,本公司有权在扣除上述欠款后给付。
第十三条 附加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将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终止:
一、主合同终止或减额缴清;
二、本附加合同解除或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止情形。
投保人解除主合同,或主合同减额缴清,本公司将退还投保人本附加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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