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意愿望树少儿大学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0-14 11:16:2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率最高不超过以下两者中的数值较大者,具体以我 们宣布的为准: (1)同期中国人民银行6个月期贷款利率与2%之和; (2)4%。
我们将每年宣布贷款利率两次,时间分别为1月1日和7月1日。贷款 本金及利息应在贷款当期期限届满日前偿还。未能偿还的利息将被 并入原贷款金额中,视同重新贷款。
自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的次日零 时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7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 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7.2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
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及其他所有未还款项的次日零时起, 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 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 价值。
8 合同解除
8.1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 风险 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力终止。我们自收到解 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9 合同效力的终止
9.1 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 (2)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效力中止且未按7.2款恢复效力; (3)被保险人身故;
(4)本合同满期; (5)因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情形而终止。
10 如实告知
10.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知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
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 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 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 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 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 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 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0.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 的限制 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1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1.1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
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 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 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 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 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付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 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 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11.2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保单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
如果您有欠付的保险费、保单贷款、利息或其他未还款项,我们会 在扣除上述欠款后给付。
11.3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以书面形式申请减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 更 金额,经我们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减额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申请减额时我们规定的最低基本保 险金额。对于基本保险金额的减少部分,我们将退还对应的现金价 值。
11.4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
内容。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