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生附加增额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0-13 13:42:1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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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受益人指定与变更。..。..。..。..。..。..。..。..。..。..。..。..。..。..。..。..。..。..。..。..。..。..。..。..。..。..。..。. 6
长生附加增额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 1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长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本附 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长生附加增额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
第一章 附加保险合同构成及投保范围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本附 加合同附加于主合同后始为有效。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 同条款不一致,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
第二章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第三条 保险责任 一、 生存年金
若本附加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生存,则自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生存年金开始领取年龄后的首 个保险单周年日起,我们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给付生存年金直至本附加合同终止。生存年金 首年度给付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二,以后逐年按首年度给付金额的百分之五递 增。
二、 身故保险金、高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1,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 付身故保险金或高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1 身体高度残疾:本附加合同所称的身体高度残疾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注 1);
2)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4)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5)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6)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 2);
7)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 3);
8)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 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注 4)。
注 1: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 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保险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注 2: 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注 3: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 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注 4: 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 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以上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后,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 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长生附加增额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 2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2; 四、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日起二年内或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
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3、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4,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5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 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6。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 价值。
第三章 红利分配
第五条 红利分配 本附加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的盈余分配,分红是非保证的。我 们在符合保险监管机关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 分配方案,并向您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在每一保险单年度末7,若本附加合同有效,并且我们已确定本附加合同有红利分配,则红 利在保险单周年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