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泰恒瑞两全保险(分红型)如何?
2014-10-13 11:35:3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信泰恒瑞两全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30天至55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祝寿金 生存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内(含 第一百八十日)因疾病身故的,我们按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五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因意外伤害 11.4 身故的,或被保 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后至年满六 十五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因疾病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 300%给付 身故保险金,并且不低于按以下方式确定的金额,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自年 满六十五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身 故的,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 12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且不低于按以下方式 确定的金额,本合同终止。
(1)若您选择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该金额为:本合同保险金额对应的一次 性支付保险费与本公司累计已给付保险金(包括生存保险金和祝寿保险 金)11.5 二者的差额;
(2)若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该金额为:本合同累计年交保险费 11.6 与本公 司累计已给付保险金(包括生存保险金和祝寿保险金)二者的差额。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在 每满两年的保单周年日生存的,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 8%给付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五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八周岁的保 单周年日期间,在每年的保单周年日生存的,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 8%给付 生存保险金。在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给付生存保险金后,本 合同终止。
祝寿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六十五周岁的保单周年日生存的,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 120%给付祝寿保险金。
2009年12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 之间订立的“信泰恒瑞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
n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的构成
信泰恒瑞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 险凭证及所附保险条款、投保单、现金价值表、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原件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亦视 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原件相同;若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与 原件内容不一致,则以原件内容为准。
1.2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自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 本合同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日为我们开始承担 保险责任的日期。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单周年日。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 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保单年度 11.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11.2均以本合同生效日计算。
1.3投保年龄
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为投保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11.3计算,本合同接受的 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日至五十五周岁。
1.4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 止,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1.5犹豫期
自您书面签收本合同之日起十日内为犹豫期。在犹豫期内,请您认真审阅本合 同,您可以在此期间申请解除本合同。
申请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我们将在扣除工本费后 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但我们对本合同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 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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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 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 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 前述限额。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