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金满堂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0-11 11:12:2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公司将无息退 还投保人已交保险费。
第二章 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五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由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部分构成。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指因年度 分红累积增加的保险金额。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本保险的,身故保险金给付总额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第六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养老年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领取日仍生存,本公司每年将按基本保险金额和养老 年金领取日的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 9%给付养老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 止。
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1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养老年金领取日为养老 年金开始领取日及以后每��的对应日。
二、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2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以下二者较大者与累积红利保
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3在扣除被保险人累计领取的养老年金(不含红利部分)后的 余额;
2.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三、被保险人达到护理状态豁免保险费
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患疾病,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医疗鉴定 机构确诊达到本合同所定义的护理状态,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2.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患疾病,且在该疾病被确诊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由 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确诊达到本合同所定义的护理状态,本公司将豁免 自被保险人被确诊达到护理状态之日起至护理状态消失期间应交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 效。
3.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在该意外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由司法鉴定机构 或其他有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确诊达到本合同所定义的护理状态,本公司将豁免自被保险人被 确诊达到护理状态之日起至护理状态消失期间应交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四、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意外伤害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若投保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且自遭受意外伤害事
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被鉴定为本合同所定义的全残,
且投保人身故或被鉴定为全残时未满60周岁,本公司将豁免自投保人身故或被鉴定为全残之 日起应交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人应在残疾状况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对其残疾 程度进行鉴定。若投保人在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 八十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投保人在交费期间内变更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第七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达到本合同所定义的护理状态,或导致投保人身故、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指被保险人年满养老年金开始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
2 意外伤害事故:指遭受外来的、突发���、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3 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指投保人依据本合同已经向本公司交纳的保险费;如本合同发生过减保情形,则实际
交纳的保险费为扣除每次减保所对应的保险费后的余额。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故意自伤; 五、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4;
六、酒后驾驶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6,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7的机动车;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二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 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8。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 值。
投保人因上述第二至八项情形或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