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金满仓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0-10 13:58:0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生存保险金累积生息账户
3.4 保险金申请
3.5 保险金给付
3.6 宣告死亡处理
3.7 诉讼时效4. 保单红利
4.1 保单红利的确定
4.2 保单红利的领取
5. 保险费的交纳
5.1 保险费的交纳
5.2 宽限期
6. 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6.2 保单贷款
7.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 效力中止
7.2 效力恢复
8. 合同解除
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9. 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9.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9.3 年龄性别错误
9.4 未还款项 9.5 合同内容变更
9.6 联系方式变更
9.7 争议处理
9.8 保险事故鉴定
10. 释义
10.1 保单年度
10.2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10.3 周岁
10.4 有效身份证件
10.5 年生效对应日
10.6 意外伤害
10.7 交费年度数
10.8 公共交通工具
10.9 毒品
10.10 酒后驾驶
10.11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0.12 无有效行驶证
10.13 机动车
10.14 现金价值
10.15 复利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金满仓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2009年10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金满仓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您与我们���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合同成立及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
保单年度(见10.1)、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10.2)均依据本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
1.3投保年龄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10.3)计算。
1.4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10.4)及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有10年和15年两种,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的24时止。您可以在投保时从前述两种保险期间中选择一种保险期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4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在每一年的年生效对应日(见10.5)或保险期间届满时,如被保险人生存,我们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生存保险金的金额为:
保险单上载明的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的金额×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
如果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的交费期间为3年,则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为3%;
如果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的交费期间为5年,则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为4%;
如果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的交费期间为10年,则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
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满期保险金的金额为您已交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见10.6)导致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非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非意外身故保险金的金额为:
保险单上载明的本合同的保险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见10.7)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