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福享安康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0-10 13:37:5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太平洋福享安康两全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红利 豁免保费 身故 生存金 祝寿金 轻症 重大疾病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0岁-55岁 | 6058.00元 | 20年 |
团体医疗3.0万 豁免保险费12.0万 意外身故保险金10.0万 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100.0万 身故全残保险金12.0万 重大疾病保险金18.2万 意外残疾保险金10.0万 祝寿金10.0万 |
至70周岁 |
22岁 | 1749.00元 | 20年 |
身故全残保险金0元 红利0元 祝寿金6.0万 身故或全残保险费豁免0元 |
至60周岁 |
32岁 | 1492.00元 | 20年 |
两全保险0元 |
至60周岁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祝寿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祝寿金,本合同终止:
祝寿金=本合同及“附加福享安康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附加福享安康重疾合同”)约定的首期保险费之和×本合同的保险费应付期数。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
(1) 被保险人未满18 周岁的,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①本合同约定的首期保险费×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合同已到期 的保险费应付期数;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年满18 周岁的,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①本合同约定的首期保险费×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合同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数×105%;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身故或全残保险费豁免
若投保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龄 未超过65 周岁,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我们按以下约定豁免本合同》 及附加福享安康重疾合同的保险费:
自投保人身故或确定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我们每年于保险费 约定支付日豁免当期应支付的本合同及附加福享安康重疾合同的保险费,直 至本合同终止。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福享安康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2012 年3 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福享安康两全保险(分红型)”简称“福享安康”。在本保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福享安康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开始生效,我们签发保险单作为 保险凭证。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30 天至60 周岁。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人民币10 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 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 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分为保至被保险人年满60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一日24 时止、保至被保险人年满70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一日24 时止或保至被保险人年满80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一日24 时止三种,由您与我们在投保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