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福禄相随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0-10 13:32:1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新华福禄相随两全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满期生存金
2.3.1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3.2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详见释义),本公司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如身故或身体全残发生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间届满前: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所处的保单年度(详见释义)数÷交费期间
(2)如身故或身体全残发生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间届满后: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福禄相随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2010年5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u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福禄相随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福禄相随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1.2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凡出生满30天以上、55周岁(详见释义)以下,身体健康者
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1.3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
1.4
合同内容变更
您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1.5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为您提供10日的犹豫期,犹豫期指您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10日的期间,您在上述期间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在扣除工本费后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
2.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详见释义)。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3.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1.6合同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
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3.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v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由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部分构成。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指因年度分红累积增加的保险金额。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2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保险期间将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3.1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3.2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详见释义),本公司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如身故或身体全残发生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间届满前: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所处的保单年度(详见释义)数÷交费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