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富贵花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0-09 13:45:0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二十一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法定证件登记的周岁计算,且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
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公司投保规定的,本公司有权 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 限制”的规定。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 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 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
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投保人。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时,有权要求申请人出具被保险人的年龄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后,可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并由本公司 签发批单后生效。但本合同内容的变更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通讯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作 上述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投保单或批单上所载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最后通讯地址发送通知,并均 视为已送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第二十四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
本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解除本合同。要求解除本合同时,投保人应 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保险合同原件或其他保险凭证;
三、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若经办人为代理人,则应另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等证明文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的当日二十四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
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二十五条 争议处理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全残的定义
本合同中的全残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双目永久完全13失明14的; 二、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三、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五、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六、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15; 七、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16;
八、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丧失生活自理 能力的17。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患疾病,且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
13 永久完全:指上述残疾发生���日起经过180日的所有可能恢复机能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 明显无法恢复之情况,不在此限。
14 失明:指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本公司指定的有资格的眼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15 关节机能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16 咀嚼、吞咽机能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
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17 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独立进行,需要他人
帮助。
(含第一百八十日)或自患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经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 有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鉴定为全残,本公司将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 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或患疾病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 八十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全残保险金给付以一项为限。
以上信息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