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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富贵花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0-09 13:45:0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两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 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当日二十四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本公司 解除合同的,向投保人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十四条 附加万能保险合同特别约定

  若投保人选择将万能保险合同附加于本合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投保人未申请领取生存保 险金,则本合同的生存保险金将自动作为保险费进入该万能保险合同的个人账户,具体事项以本公 司可供选择的万能保险合同的约定为准。

  第四章 保险金的申请 第十五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

  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 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

  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 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无息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 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 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七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

  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

  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

  受益权。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投保人本人,满期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 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八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

  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 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九条 司法鉴定

  若投保人、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第二十条 保险金及豁免保险费的申请一、生存保险金给付的申请 在申请生存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原件或其他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满期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