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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成长快乐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0-09 11:09:5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期内,保险金额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

  第六条 红利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每年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2]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上一会计年度有红利分配,并且本合同在该保险合同周年日有效,则该红利将于该保险合同周年日分配给投保人。本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将至少向投保人寄送一次红利通知书。

  分红是非保证的,若有红利,红利的领取方式为:

  一、 现金领取;

  [3]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计息。本合同终止时,保留在本公司的红利本息一次性支付。

  若投保人没有选择上述红利领取方式,本公司将按累积生息方式处理。投保人可变更红利领取方式。

  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红利的分配。

  本合同终止时,保险合同经过的保险年度[4]未满整年的期间,不享有红利的分配。

  第七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5];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7],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8]的机动车;

  六、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二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9]。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三章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八条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本保险的,身故保险金给付总额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投保人在支付了首期保险费后,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支付余下各期保险费。

  第九条 宽限期及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投保人到期未支付当期保险费,自接到本公司催告之日的次日起三十日或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费支付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前述期间以先届满者为准)。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在宽限期届满前仍未支付当期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届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第十条 保单贷款

  若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保单贷款,累积的保单贷款本息[10]金额以投保人提出书面申请时本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的百分之七十为限,每次保单贷款的最低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伍佰元。

  当本合同所欠缴保险费和累积保单贷款本息的总金额超过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当日二十四时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一条 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简称“复效”)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两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当日二十四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本公司解除合同的,向投保人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四章 保险金的申请

  第十二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