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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鑫祥两全保险(分红型)怎么样呢?

2014-09-30 10:15:2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平安鑫祥两全保险(分红型)怎么样呢?

  平安鑫祥两全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28天至55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婚嫁金 豁免保费 满期生存金 身故 养老金 养老年金转换 疾病保障 意外医疗 重大疾病 住院津贴 交通意外 意外伤害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年缴费 缴费期 保障项目和金额 保障期
0岁-0岁 2444.00元 20年

疾病身故保险金32.0万

满期生存保险金8.0万

意外身故保险金33.0万

红利7.0万

至65周岁
20岁-65岁 2900.00元 20年

自费药报销3.0万

意外伤害10.0万

满期生存金6.0万

意外伤害医疗10000元

人身寿险9.0万

重大疾病6.0万

养老金11.0万

交通意外伤害20.0万

豁免保费功能14.0万

终身
0岁-60岁 2932.00元 20年

平安鑫祥两全保险(分红型)2.0万

平安附加健享人生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9000元

平安附加住院日额医疗保险(2007)1.8万

平安附加鑫祥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6.0万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2.0万

至65周岁
0岁-55岁 3087.00元 20年

意外伤残保险20.0万

意外医疗4.6万

交通意外27.5万

疾病住院医疗2.6万

满期生存金5.0万

身故保险7.5万

30年
0岁-55岁 3840.00元 20年

满期生存金10.0万

身故金15.0万

40年
0岁-5岁 3890.00元 20年

住院津贴100元

满期生存金8.0万

重大疾病12.0万

住院医疗6000元

养老金20.0万

意外医疗3.0万

至65周岁
35岁-35岁 4330.00元 20年

满期保险金10.0万

年年分红4.8万

身故保险金15.0万

至65周岁
40岁-40岁 4615.00元 20年

疾病身故15.0万

意外伤害15.0万

满期生存金10.0万

至65周岁
25岁-35岁 5047.00元 1年

交通意外伤残10000元

身故保险金15.0万

意外伤害医疗10000元

意外残疾保险金10000元

器官移植2.0万

交通意外身故10000元

满期保险金10.0万

住院费用6.0万

交通意外三度烧烫伤10000元

年年分红4.8万

重大疾病豁免4330元

三度烧烫伤10000元

非器官移植3000元

40年
30岁-30岁 11373.00元 20年

住院津贴200元

身故70.0万

意外伤害20.0万

疾病保障6000元

重大疾病30.0万

满期生存金48.0万

交通意外40.0万

养老年金转换48.0万

意外医疗3.0万

豁免保费30.0万

至65周岁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2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我们返还所交保险费并按照年增长率2.5%单利增值,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我们按3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计算。

  以上“身故保险金”中所称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包括因红利分配产生的相关利益。

   平安鑫祥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平保寿发[2009]150号,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平安鑫祥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1.2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

  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见10.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10.2)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10.3)计算,本主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指出生满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