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康联金色人生养老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09-29 13:35:3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交银康联金色人生养老两全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年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65日内身故,我们将按您所交保险费的1.1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65日及以后身故,我们将按基本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65日内全残,我们将按您所交保险费的1.1倍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65日及以后全残,我们将按基本保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百年附加定期寿险条款
(2009年10月中国保监会备案)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F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v 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已交的保险费
v 被保险人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
v 您有退保的权利
F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v 请您认真阅读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
v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v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
v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v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v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F 条款目录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百年附加定期寿险合同”。
⒈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合同构成本合同是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本合同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副本、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我们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1.2合同成立与生效如果本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合同成立及生效日与主合同相同。如果您在主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合同,本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或附贴批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1.3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9.1]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18周岁至60周岁。
1.4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享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确定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书面提出解除本合同申请,您应将本合同、保险费发票原件以及您所能提供的其他与解除合同有关的材料提交给我们。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正式解除,我们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⒉我们提供的保障
2.1基本保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分为10 年、15 年、20 年、30 年期和保至被保险人年满55、60、65、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9.2]8种,您在投保时可选择投保其中一种。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合同生效日起算。
2.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3.1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65日内身故,我们将按您所交保险费的1.1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65日及以后身故,我们将按基本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3.2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65日内全残[9.3],我们将按您所交保险费的1.1倍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65日及以后全残,我们将按基本保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4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9.4],服用、吸食或注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