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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金朝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09-29 11:05:4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建信金朝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怎么样?

  建信金朝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30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生存 满期生存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周岁(见释义)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 24时之前身故,则本公司按本合同已缴

  的保险费总额(见释义)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意外伤害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 时之前因发生意外伤害(见释义)事故而致使身

  体遭受伤害,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致成身故,则本公司除按本条第一款给付身故保

  险金外,另给付等值于本合同已缴的保险费总额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三、生存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每第二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 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额的百分之八给付生存保险

  金,但若该第二个保单周年日为合同满期日,则不予给付该次生存保险金,而按本条第四款规定给付满期

  保险金。

  四、满期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满期日当日24时,且本合同仍然有效,则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已缴的保险费总额给

  《金朝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2011 年7 月备案

  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建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金朝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条款目录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十六条 诉讼时效

  第二条 保险责任 第十七条 保险金给付 第三条 红利 第十八条 失踪的处理 第四条 责任免除 第十九条 身体检查

  第五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第二十条 保险费的缴付第六条 保险期间 第二十一条 宽限期

  第七条 基本保额 第二十二条 保险费的自动垫缴 第八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第二十三条 借款

  第九条 合同犹豫期 第二十四条 欠款的扣除 第十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第二十五条 效力恢复

  第十一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第二十六条 基本保额的变更 第十二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第二十七条 年龄错误

  第十三条 受益人 第二十八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第十四条 保险事故通知 第二十九条 争议的处理

  第十五条 保险金申请 第三十条 释义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的条款、投保单以及有关的声明、批注及其

  他约定书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及

  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同。

  本合同的代码为 BENE。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周岁(见释义)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 24 时之前身故,则本公司按本合同已缴 的保险费总额(见释义)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意外伤害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 24 时之前因发生意外伤害(见释义)事故而致使身 体遭受伤害,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致成身故,则本公司除按本条第一款给付身故保 险金外,另给付等值于本合同已缴的保险费总额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三、生存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每第二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额的百分之八给付生存保险 金,但若该第二个保单周年日为合同满期日,则不予给付该次生存保险金,而按本条第四款规定给付满期 保险金。

  四、满期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满期日当日24 时,且本合同仍然有效,则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已缴的保险费总额给

  《金朝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2011年7月备案

  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第三条红利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有权参与本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分红是非保证的,若有分红,在符合

  保险监管机关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由本公司根据上一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状况决定该年度的红利金额,并分配给投保人。

  分发红利当时,本合同必须有效,且投保人已缴清所有应缴保险费,投保人方可领取红利,红利领取方式

  由投保人在投保单上选择下列任何一种:

  (一)现金;

(二) 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红利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