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泰瑞福(B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09-26 12:58:3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我们解 除合同的,我们将向您退还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释义 6)。
12.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2.1 疾病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在交费期限届满前因疾病身故,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 合同终止。
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身故时所处的保单年度数
(2)若被保险人在交费期限届满后因疾病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五倍向身 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2.2 意外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在交费期限届满前因意外事故(释义 7)导致身故,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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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2×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身故时所处的保单年度数
(2)若被保险人在交费期限届满后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 十倍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2.3 生存保险金
自第 5个保单周年日起,如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时仍生存,我们将在每个保单周年 日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 1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第 14个保单周年 日止。
12.4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限届满且本合同有效,我们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五倍向
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是未成年人的,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 机构规定的限额。
13. 保单红利
13.1 保单红利的确定 我们每年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方案,并会向您
寄送该年度的分红业绩报告。红利公布日为每年的 6月 1日。保单周年日在红利公布日之前的, 红利派发日为红利公布日;保单周年日在红利公布日之后的,红利派发日为保单周年日。
13.2 保单红利的领取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 现金领取:我们将以银行转账方式向您支付红利。如果因您变更银行账户但未及时通
知我们,导致我们不能及时将红利支付给您,红利留存在瑞泰人寿保险有 限公司期间不产生利息。
(2) 累积生息:红利留存于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按我们每年宣布的红利累积利率,以 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在本合同效力终止时给付。
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我们默认您选择累积生息作为红利领取方式。 留存于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红利与累积利息将不参与红利分配。
在本同有效期内,您可以变更红利的领取方式,但需填写变更申请书并经我们审核同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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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领取方式变更自下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生效。
除另有约定外,若本合同终止时存在红利及利息,我们将向您一次性返还相关红利及利息。
1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 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释义 8);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释义 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 10),或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释义 11)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 因本条所列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时,除法律及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我们将退还
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净额。
15.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您
申请时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余额的 80%,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 款协议中的相关约定执行,我们保留调整贷款利率的权利。
请您特别注意:当本合同现金价值净额为零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6.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日内通知我们。如因故意或者重大 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