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泰瑞福(B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09-26 12:58:3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条款
(本合同条款 2010年 12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1. 关于瑞泰瑞福(B款)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本合同是您(指投保人)和我们(指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约定保险权利义
务关系的协议。
2. 本合同的构成 本合同由保险单(简称“保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合同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
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通知、批注、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3. 投保范围
3.1投保人
您作为投保人,必须是年龄大于或等于 18周岁(释义 1)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本合同所指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3.2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的年龄应在 0周岁(出生后满 15日)至 60周岁(含 60周岁)之间。
4. 受益人
4.1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
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
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按照相关法律
规定处理:
1)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均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第 4 页 共 14 页
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 人身故在先。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 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4.2 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和满期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和满期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5. 犹豫期(撤销本合同) 为了确保您的利益、确保您已经全面理解并选择了适合您需求的人身保险产品,本合同设
置了犹豫期条款。
犹豫期是从您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日起 10日内的一段时期,书面签收日以保险合同签收 回执上载明的签收日期为准。
在犹豫期内,您可向我们书面提出撤销本合同。我们在收到您退还的本合同相关文件后向 您全额、无息退还您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在我们收到您的书面撤销通知时撤销,我们自始 不承担保险责任。
6. 本合同的成立、生效以及保险责任的开始 您向我们完整提交投保单等相关投保文件、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我们同意承保并收到您交纳的保险费且��保险人生存的,本合同生效。该生效日期在保单
中载明。我们将及时签发保单作为保险凭证。我们从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 定的保险责任。
保单年度(释义 2)、保单年度数(释义 3)、保单周年日(释义 4)、续期期交保险费应交 日(释义 5)均以保单中载明的本合同生效日期为准计算。
7.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
开始,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
8.保险金额
第 5 页 共 14 页
本合同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9.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交纳方式为年交,具体的交费期限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在交纳首期保险费以后,您应按照约定在每个续期期交保险费应交日向我们交纳续期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采用人民币计算和收付。
10.宽限期 您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交纳保险费。自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每个续期期交保险费应交
日次日零时起 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我们给付的 保险金将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如果在宽限期结束时,您仍未交纳保险费,则自宽限期结束的 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中止。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且中止保单分红。
11. 本合同效力的恢复(复效)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 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