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五福临门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09-25 09:09:4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华夏五福临门年金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28天至55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年金
生存年金
一、若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满 90 日仍生存,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给付一次生存年金。
二、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59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 人在每满两个保单年度的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每满两个保单年 度于保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 10%给付 一次生存年金。
三、自被保险人年满 6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至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 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每个保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险金额 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 10%给付一次生存年金。
四、若您在投保时选择附加《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福鑫连年年金保 险合同(万能型)》,在经生存年金受益人同意后,上述生存年金将自动作 为该附加万能保险合同的保险费进入保险合同账户,具体事项以《华夏人 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福鑫连年年金保险合同(万能型)》的约定为准。
身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 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在扣除已领取的生存年金后向您 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 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以下二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 同时本合同终止:
(一) 被保险人身故时已交保险费的 110%;
(二)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全残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 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将在扣除已领取的生存年金后向您 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 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按以下二项之和给付全残保险金, 同时本合同终止:
(一) 被保险人全残时已交保险费的 110%;
(二) 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0日内(犹豫期)您可以要求退还扣除工本费外的全部保险费…1.4
™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2.1
™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领取红利的权利………………………………………………………4.2
™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质押借款的权利……………………………………………6.2
™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8.1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1.4;2.2;3.2;7.1;9.2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 分红是不确定和非保证的…………………………………………………………………4.1
™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5.1
™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