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吉利金福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09-25 08:30:2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同意书等其他约定书面文件共同构成。
前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须留我们存档,我们出具给您的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2.2 投保范围
[2]以下,身体健康,且其职业依我们职业分类[3]属于第一至三类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合同。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4]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合同。不同交费期间对应的投保年龄上限如下:
交费期间五年十年十五年
投保年龄上限六十周岁五十五周岁五十周岁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是在交费期间的基础上延长五年。不同交费期间对应的保险期间如下:
交费期间五年十年十五年
保险期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
2.4 合同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后,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成立且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的次日零时,本合同生效。我们应及时签发保险合同作为承保的凭证,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合同生效起,我们开始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如您已支付首期保险费,在我们同意承保或发出拒保通知书并退还保险费之前,如被保险人因
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且不属于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形的,我们仍依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身
故保险责任。
合同生效对应日[5]、保险单年度、保险费应交日等均依本合同的生效日计算。
2.5 ���同的撤销(犹豫期)
您于收到保险合同并书面签收的次日起十日内,可以书面形式连同保险合同亲自或挂号邮寄向
我们提出撤销合同的申请。
您依前款规定行使合同撤销权利的,撤销的效力自我们收到书面形式申请及保险合同(若为邮
寄,则以邮戳为准)的次日零时起生效,本合同自始无效,我们应向您退还所有已交的保险费。
如受益人于收到保险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向我们提出理赔申请或本合同是由其他险种依约定转换而来的,则不可以再行使本条的合同撤销权利。
3.我们提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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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3.1 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导致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我们按当年度保险金额[6]的一点零五倍给付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前述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两者,我们仅按其中一项保险金的约定给付;若被保险人同时导致一项以上的第一级残疾程度的,第一级残疾保险金的给付仍以一项为限。
3.2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7],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我们除给付身故保险金外,另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3.3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每届满一周年之日仍生存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乘以交费期间对应的给付比例所得的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
交费期间对应的给付比例如下:
交费期间五年十年十五年
给付比例6%12%18%
3.4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的,我们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即行终止。
4.保单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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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红利的确定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分配。但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分配红利。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每年根据本保险上一会计年度的业务经营状况,在符合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下,确定当年度红利分配方案。
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且具有波动性。
4.2 红利分配日
红利分配日为合同生效对应日。如您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在六月一日之前的,则红利分配日为六月一日。您可以通过我们的网站或客户服务热线了解红利公布情况。我们将给您寄送本合同的
红利通知书。
4.3 红利给付方式
本合同采用累积生息方式给付红利。红利按我们每年宣告的红利累积利率[8]以年复利方式累积计息。当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身故或第一级残疾、本合同终止或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时,由我们依约一次给付红利。但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红利不累积生息。
5.责任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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