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养老定投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09-24 10:33:3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的生存保险金累积利率以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在本主 合同终止或受益人申请时给付。生存保险金累积利率不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 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加1%。
养老年金的保证给付期为自被保险人年满 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含)至
被保险人年满 8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不含),若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的 20 年内身故,则我们将按保证给付的养老年金总额与已给付养老���金金额两者 的差额一次性给付给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主合同终止。
自被保险人年满 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含),至被保险人年满 100周岁的
保单周年日止(不含),被保险人每到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在该保单 周年日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8%给付养老年金。
养老年金
自本主合同���效满一年的保单周年日开始,至被保险人年满 60周岁的保单
周年日止(不含),若被保险人每到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 日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给付生存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
自本主合同生效满两年的保单周年日开始,在交费期限内,若被保险人每年
到达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每年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 1%给付持续保险金。
持续保险金
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2.4
本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保险单上记载的本主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
满 10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
保险期间
2.3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 超过前述限额。
未成年人身故保
险金限制
2.2
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
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基本保险金额
2.1
我们提供的保障
Y
合同时,请您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主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 书之日起 3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释义 7.4)。 您申请解除本主合同的,应在被保险人年�� 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向我们 提出申请。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续及风险
您解除合同的手 犹豫期届满且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您可申请解除本合同。申请解除本
1.7
1-2
附件
4
本主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享有参与分配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
保单红利的确定
3.1
保单红利
Z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主合同及其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1)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您向我们申请解除合同;
(2)本主合同其他条款所列保险责任终止或本主合同终止的情形;
(3)本主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中止效力,且自本主合同效力中止之 日起 2年内您与我们未达成复效协议的。
保险责任的终止
2.6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我们 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6)
(7)
(4)
(5)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被保险人自本主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年内自杀,但 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7.7);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 7.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
7.9)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 7.10)的机动车;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
(2)
(3)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的免除
2.5
自被保险人年满 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含),至被保险人年满 60周岁的
保单周年日止(不含),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见 释义 7.6)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 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我们将在给付上述身故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按本 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0%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公共交通意外身
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在年满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