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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福禄年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09-24 10:29:1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日前,每届满一周年的合同 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五给付生存年金。

  3.3 养老年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领取开始日及养老年金领取开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龄届满九 十九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每届满一周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 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给付养老年金。

  5、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您(投保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 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由于长期人身保险通常采用均衡保险费,您交费若干期后,将会形成一定的准 备金。因此,在解约退保时,我们需将这部分金额扣除有关费用后返还给您。各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 值如保险合同上所示,各保险单年度间的现金价值以该保险单年度末及前一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按 该保险单年度经过日数比例计算;若因其他条款的约定而发生变更,现金价值将重新计算。

  3.4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领取开始日仍生存的,我们以本合同(不含其他附加合同) 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按年交交费方式无息计算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养老年金领取开始 日止,所应交保险费总额(不包含特别承保所加收的保险费),依照受益人约定的下列方式之一 给付生存保险金: (一)一次性给付;

  (二)转换为给付当时我们提供的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按照转换后的保险合同分期给付。

  3.5 祝寿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龄达九十九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祝 寿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4.保单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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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红利的确定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分配。但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 不分配红利。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每年根据本保险上一会计年度的业务经营状况,在符合保险监督管 理机构有关规定下,确定当年度红利分配方案。

  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且具有波动性。

  4.2 红利分配日

  红利分配日为合同生效对应日。但如果您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在六月一日之前的,则红利分配日 为六月一日。您可以通过我们的网站或客户服务热线了解红利公布情况。我们将给您寄送本合 同的红利通知书。

  4.3 红利给付方式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下列三种给付方式中的一种: (一)现金给付;

  (二)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续期保险费,若不足抵交一期保险费的,不足部分的保险费 须一并交付;若有余额,我们每年按红利累积利率6累积计息至下一个保险费应交日。本 合同交费期间届满后,如您未重新选择保险单红利的给付方式,红利给付方式将以累积 生息处理;

  (三)累积生息:红利按我们每年宣告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计息,直至您申请领 取时或至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或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时,由我们一次给付给您。 但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红利不累积生息。

  6、红利累积利率:指本合同选择以抵交保险费为红利给付方式的,抵交保险费后的余额累积计息所采用 的利率或以累积生息为红利给付方式的,红利给付前累积计息所采用的利率。利率由我们每年宣布,按 中国人民银行一月初第一个营业日颁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

  4.4 红利给付方式变更

  您可以于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书面申请变更红利给付方式。但您的申请应在合同生效对应日的 三十日前到达,下一保险单年度内的红利依照变更后的红利给付方式给付。 如您在同一保险单年度内有一次以上的变更申请的,我们以合同生效对应日的三十日前最后到 达的书面申请为准。 如您未选择红利给付方式,我们应以书面通知您限期选择,您逾期不选择的,红利以累积生息 方式处理。

  5.责任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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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伤身体;(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7,但被保险人被强迫、欺骗情形下服用、吸食或

注射毒品的除外;(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