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都会人寿花开富贵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
2014-09-24 08:59:0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一个保险单周年日。交费期满前,该比例为
5%;交费期满后,该比例为 10%。
自被保险人年满 66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将每年按本合同所载的基本保 险金额的 20%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 75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届时,本合同终止。
20.1.4 当时有效的保险金额是指本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与交清增额保险的保险金额之和。当时有效的现金价 值是指本合同所载的现金价值与交清增额保险的现金价值之和。
20.2 本合同终止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责任免除
21.1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责任:
21.1.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1.1.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1.1.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 外;
21.1.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21.1.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机 动车;
21.1.6战争(见释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21.1.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21.2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责任:
21.2.1本合同 21.1所列的各项责任免除事项;
21.2.2被保险人自残或自伤。
21.3 发生上述 21.1.1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 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1.4 发生上述除 21.1.1外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二十二条 保险期间
22.1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二十三条 保险单红利
23.1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但分红是非保证的。在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 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由我们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该年度的红利金额,并分配给您。
23.2 在同一保险单年度,若本合同在该保险单年度一直有效,则您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参与红利的分配。
23.3 在投保时,您可在投保单上选择下列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 现金领取;
(2) 累积生息:您将红利交由我们保存,并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本合同效力 终止时,我们将一次性向您付清由我们保存的红利及其利息;
(3) 抵交保险费:您将红利用于抵交到期保险费,若有余额则按我们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生息,直至下一交费 日。交费期满后,若您未书面通知我们重新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抵交保险费方式将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 式;
(4) 购买交清增额保险:您可根据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以当期发放的红利作为一次交清保险费,购买交清增额 保险。
23.4 若您没有选定红利领取方式,我们将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您可按我们的规定变更红利领取方式。
23.5 我们将每年至少向保单持有人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红利通知书的内容将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
定。
第二十四条 保单贷款
24.1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本合同当时已经累积有现金价值,您可向我们申请保单贷款,最高贷款金额为本合同 现金价值扣除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及其累计利息、其他保单贷款及其累计利息后净额的 9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为 12 个月。
24.2 我们将适时调整适用于贷款的利率。贷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作��应浮动。合同的贷 款利息按当时我们已宣布的利率计算,并沿用至该次贷款期满。
24.3 若您逾期未偿还全部贷款及其累计利息,且本合同在扣除所有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及其累计利息、其他保单贷款及 其累计利息后仍具有足够现金价值,则所欠的贷款及其累计利息将构成新的贷款本金,按我们公布的最新保单贷 款利率计算利息。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所有的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及其累计利息、保单贷款及其累计利 息,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二十五条 减额交清
25.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申请减额交清。我们将以下一期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前一日本合同的现金 价值在扣除保单贷款及其累计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