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至瑞长红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09-24 08:42:4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 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 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人
7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
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主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每次贷 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 个月,贷款利率按本合同约定利率(见释义7.16) 执行,并在贷款协议中载明,计息方式为日复利。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
保单贷款
5.5
您可以申请减少保险金额,将有效保险金额中基本保险金额部分与累积
红利保险金额部分同比例减少,并领取���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还包 括因减保而有可能分配的终了红利)。 减保后,我们按减保后的有效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减保
5.4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
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 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主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 零时起效力中止。
宽限期
5.3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包括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和累积红利保险
金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 本主合同保单年度末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单年度末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和保单年度内保险单的现 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保险单的现金价
值
5.2
本主合同的交费期限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交费期限一经
确定,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约定的 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保险费的支付
5.1
保险费的支付和现金价值权益
\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 年,自其知道或应
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
4.6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
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主合同的约定给付身 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应于知 道后30 天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主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失踪处理
4.5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 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 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 日内,对给 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 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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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出生日期在投保
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合同约 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 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 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我们有权按照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 重新核算有效保险金额。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
年龄错误
6.3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 日不行
使而消灭。自本主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 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合同解除
权的限制
6.2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 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 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