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至瑞长红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09-24 08:42:4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3宽限期 7.7毒品
2.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5.4减保 7.8酒后驾驶
2.3保险期间 5.5保单贷款 7.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2.4保险责任 5.6合同效力中止 7.10无有效行驶证
2.5保险责任的免除 5.7合同效力恢复 7.11潜水
2.6保险责任的终止 6. 其他事项 7.12攀岩
3. 保单红利 6.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7.13探险活动
3.1保单红利的确定 6.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7.14武术比赛
3.2保单红利的分配 6.3年龄错误 7.15非处方药
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6.4未还款项 7.16本合同约定利率
4.1保险金受益人 6.5事故鉴定
2
为了保障您的合���权益,在本主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果您提供给我们的
住址或其他投保信息发生了变更,请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 通知我们,以便于我们及时为您改变保险合同上的相关信息。 若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而未通知我们,我们按本主合同载明的最新
投保信息变更
1.6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主合同的有关
内容。变更本主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受理您的变更申请后在保险单或 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 协议。
合同内容变更
1.5
为了使您充分了解本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确定选择了合适的基本保险
金额、交费期限和交费金额,自您签收本保险合同之日起,有10天的犹 豫期。如果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保险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 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7.3),我们会在扣除不超过 人民币10 元的保单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的保险费。自我们收到您解 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保险合同即被解除。对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 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犹豫期
1.4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
单上载明。 自本主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主 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主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 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保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 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如果当月无对 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自您支付首期保险费起至我们同意承保或发出拒保通知书并退还保险费 之日止,本公司会为被保险人提供临时保障(见释义7.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
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您与 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可以包括主险合同和附加险合同,“合众至瑞长红两全保险(分 红型)合同”是主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合同”。
合同构成
1.2
凡年满18周岁(见释义7.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本保险合同订
立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
凡出生满28天至70 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 人。
投保范围
1.1
您与我们的合同
X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合众至瑞长红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合保发〔2011〕244号,2011年5月经保监会核准备案)
3
自被保险人年满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含),至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届
满的保单周年日止(不含),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 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我们将在给付上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本主合同身故时有效保险金额×身故时交费年
度数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天内因疾病身故,
我们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本主合同的保险费,本主合同终止。被保险人 在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天内因疾病身故,我们除返还您所交的本主合同 保险费外,还将给付身故时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本主 合同终止。这 18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释义
7.5)导致身故,无等待期。
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主合同满期时有效保险
金额×交费期限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满期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