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华运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
2014-09-24 08:41:3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国华华运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
适用年龄:28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生存 满期生存金
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个保单周年日,我们按年交保险费的 1%与交费期间(年数)的乘积给付生存保险金。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 合同终止。
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见 10.4),我们按已交保险费扣除已领生存 保险金的余额与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10.5),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 180日当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 200%已交保险费扣 除已领生存保险金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重大自然灾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见10.6) ,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 180 日当日)因该重大自然灾害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 按上述约定给付意外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自然灾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国华华运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
(国华寿发[2009]94 号,2009 年 9 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X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以及与本
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1.2 保险 合同成立 与
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 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见 10.1)、保单周
月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和保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如当月无对应同一日, 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
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 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
10.2)。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 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Y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8 年、10 年、15 年,您可以选择其中之一,并在保险单
上载明。
2.2 投保条件 您和被保险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被保险人条件 凡投保时出生满 28 日至 60 周岁(见 10.3)(含 60 周岁),身体健康,且符合
我们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投保人条件
凡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
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个保单周年日,我们按年交保险费的
1%与交费期间(年数)的乘积给付生存保险金。
满期生存保险
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
合同终止。
疾病身故或全
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见 10.4),我们按已交保险费扣除已领生存
保险金的余额与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或全
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 10.5),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 200%已交保险费扣 除已领生存保险金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见 10.6) ,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因该重大自然灾害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上述约定给付意外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自然灾害身故或全残保 险金,本合同终止。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