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永明金保盈B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09-24 08:26:3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对合同内容的任何变更无效。
第二十五条 合同解除权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随时申请解除本合同。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本合同终 止。为了让您能够更清楚地了解相关的保险条款和内容,以及有更多的考虑时间,自您签收 本合同之日起十天内为犹豫期。
一、若您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我们将于收到本条第三款所列的证明材料并扣除十 元工本费后无息退还已收的全部保险费,本合同自始无效。
二、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我们将于收到本条第三款所列证明材料后三十日
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及本合同项下红利累积账户余额。
三、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本合同;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您的身份证明。
特别提示您,如您申请解除本合同,若有附加合同,附加合同将同时被解除。
第七部分 您必须了解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告知义务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
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 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
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
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
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以法定证件载明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周岁年龄。您在申请投 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若发生错误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如果被保险人的真实投保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保年龄范围,我们可以解除本 合同,并向您退还解除保险合同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但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超过两年的,我 们不得解除本合同,应依照本条第二、三款办理。
二、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在审核 更正后,有权要求您依照法律及公司投保规则的规定,补交保险费、参加体检及配合其他业 务流程要求;若补交保险费前已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实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 付保险金。
三、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将在审 核更正后,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您。
第二十八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
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我们。您未作前述通知的,我们按本合同载明 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通知您。
第二十九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可以首先协商解决。若双方协商无效的,可以依 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部分 名词释义
第三十条名词释义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 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现金价值净额: 现金价值扣除保险单借款和垫交保险费及上述款项��付利息后的余额。 定点医疗机构: 我们为被保险人提供多家不同层次的专业医疗机构名单,供被保险人在此
范围内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请见合同附件。
意外事故: 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 事件。
身体高度残疾: 指具有下列情况之一项或多项者:
1.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2.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远端)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远端)缺失的;
3.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远端)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远端)缺失的;
4.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远端)缺失的;
5.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远端)缺失的;
6.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5);
7.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