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永明金保盈B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09-24 08:26:3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合同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书、投保提示以及与本合 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您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您指定受益人须征得被保险人书 面同意。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受 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同等顺位受益权。
其他保险金受益人是指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以外的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其它保险 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在收到变更受益 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做出批注。但您变更受益人须征得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应付的身故保险金视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
丧失受益权。
第三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
我们在收取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将签发保险单或批注作为保险凭证。我们自本合同 生效日即保险单所载的保险单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1、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份、保险费到期日和保险合同满期日均 以本合同生效日为基础计算。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1保险单周年日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的每一个保险单年度内本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是指 保险单生效一年后的本合同生效日期的对应日。
第五条 保险合同的中止
若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导致效力中止,在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不再参与红利分配,同时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从合同中止之日起停止计息。
第六条 保险合同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终止:
1. 您申请解除本合同;
2. 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效力中止,且未按【合同效力的恢复】条款办理复效;
3. 被保险人身故;
4. 本合同满期;
5. 因本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
第七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所称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身故保险金额是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五倍。 生存保险金额是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五。 满期保险金额是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五倍。 高度残疾收入保险金额为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倍。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依我们的规定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以减少后的金额为准。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申请减额时我们的最低承保金额,其减 少的部分视为您解除合同,我们将退还给您减少部分所对应的当时的现金价值。
第八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我们按照生存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生存保险
金。
若被保险人未领取上述生存保险金,则生存保险金留存于我们的生存保险金累积账户,并 按我们公布的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储存生息,在被保险人申请给付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被保 险人。
二、高度残疾收入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百八十天后因疾病原因初次鉴定符合
本合同约定的身体高度残疾,我们将自被保险人被鉴定符合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于每年的对
应日按高度残疾收入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高度残疾收入保险金,直至本合同终止。
三、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且身故时年满十八周岁,我们将按身故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
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保险费返还 若被保险人身故,且身故时未满十八周岁,我们无息向您返回所有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
止。
五、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满期,本合同终止。我们按满期保险金额向被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