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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至盛长红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09-24 08:24:5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本主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由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部分构

  成,有效保险金额将随着年度分红而增加。 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累积红利保 险金额是指因年度红利累积增加的保险金额。 若发生减保,本公司将按减保后的有效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有效保险金额

  2.1

  我们提供的保障

  Y

  犹豫期届满且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您可申请解除本合同。申请解

  除本合同时,请您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主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 申请书之日起30 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释义7.4)。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您解除合同的手

  续及风险

  1.7

  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附件2

  4

  年度红利以增加有效保险金额的方式进行分配,增额部分也参加以后各

  年度的红利分配。 年度红利派发日为本公司每年的红利宣告日和本主合同保单周年日较迟 者。本公司每年六月宣告上一年度的红利。

  年度红利

  本主合同保单红利包括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

  保单红利的分配

  3.2

  本主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享有参与分配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

  余的权利。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间内,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我们每 年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 案。保单红利是不确定的。我们每年会向您寄送红利通知书,告知您分 红的具体情况。

  保单红利的确定

  3.1

  保单红利

  Z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主合同及其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1)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您向我们申请解除合同;

  (2)本主合同其他条款所列保险责任终止或本主合同终止的情形;

  (3)本主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中止效力,且自本主合同效力中止 之日起2 年内您与我们未达成复效协议的。

  保险责任的终止

  2.6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我 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6)

  (7)

  (4)

  (5)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被保险人自本主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7.6);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 7.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 义 7.8)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 7.9)的机动车;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

  (2)

  (3)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的免除

  2.5

  (1)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身故,我们将按

  您所交的本主合同的保险费、身故时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二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含)身故,我们将按本 主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11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附件2

  5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 人指定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 确定份额,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 到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 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