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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永明金如意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09-23 11:22:4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额享有同等顺位受益权。

  其他保险金受益人是指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以外的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其它保险 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在收到变更受益 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做出批注。但您变更受益人须征得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应付的身故保险金视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

  丧失受益权。

  第三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

  我们在收取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将签发保险单或批注作为保险凭证。我们自本合同 生效日即保险单所载的保险单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1、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份、保险费到期日和保险合同满期日均 以本合同生效日为基础计算。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1保险单周年日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的每一个保险单年度内本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是指 保险单生效一年后的本合同生效日期的对应日。

  第五条 保险合同的中止

  若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导致效力中止,在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不再参与红利分配,同时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从合同中止之日起停止计息。

  第六条 保险合同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终止:

  1. 您申请解除本合同;

  2. 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效力中止,且未按【合同效力的恢复】条款办理复效;

  3. 被保险人身故;

  4. 本合同满期;

  5. 因本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

  第七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所称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满期保险金额是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百分之一百一十二点五。 身故保险金额是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百分之一百一十二点五。

  第八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内因意外事故身故或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

  复效)一年后身故,且身故时年满十八周岁,本合同终止。我们将按身故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 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

  因导致身故,且身故时年满十八周岁不满六十周岁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

  人给付相当于一倍的身故保险金额作为意外身故保险金。

  三、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空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

  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且身故时年满十八周岁的,本合同终止。我们

  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相当于三倍的身故保险金额作为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四、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满期,本合同终止。我们按满期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满期保 险金。

  五、保险费返还

  若被保险人身故,且身故时未满十八周岁,本合同终止。我们无息向您返回所有已交保险 费与现金价值净额的较大者。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内因疾病身故,且身故时年满十八周岁,本合同 终止。我们无息向您返回所有已交保险费。

  第九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