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永明附加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09-23 11:12:5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义。..。..。..。..。..。..。..。..。..。..。..。..。..。..。..。..。..。..。..。..。..。..。..。..。..。..。..。..。..。..。..。..。..。..。..。..。..。..。..。..。..。..5 第十六条 名词释义。..。..。..。..。..。..。..。..。..。..。..。..。..。..。..。..。..。..。..。..。..。..。..。..。..。..。..。..。..。..。..。..。..。..。..。..。..。..。..。..。.5
第一部分 您与我们的合同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我们规定的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上。主合同所包含的 条款、投保书、投保提示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其他 书面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主合同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的条款与本附加合同 冲突时,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第二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
我们在收取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将签发保险单或批注作为保险凭证。我们自本附加 合同生效日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则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与主合同相同。如果您在主合 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合同,则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日期为准。本附加合同的保险 单周年日1、保险单年度、保险费到期日均以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为基础计算。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四条 附加保险合同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1. 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2. 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效力中止,且未按【合同效力的恢复】条款办理 复效;
3. 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
4. 本附加合同满期;
5. 因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6. 主合同终止。
1保险单周年日指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的每一个保险单年度内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第一个保险单周 年日是指保险单生效一年后的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期的对应日。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所交保险费及其利息2之和与本附加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较大者
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项下仍有未领取红利留存于我公司,我们将给付给身故保
险金受益人。被保险人的身故时间以死亡证明上载明的身故时间为准。
二、高度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我们按所交保险费及其利息之和与本附加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
较大者向被保险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时,本附加合同项下仍有未领取红利留存于我公司,我们将给付
给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身体高度残疾时间以残疾鉴定书上载明的时间为准。
三、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附加合同满期日,我们按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附
加合同终止。 若在本附加合同满期时,本附加合同项下仍有未领取红利留存于我公司,我们将给付给被
保险人。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高度残疾 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时,本附加合同终止。除法律及本附加合同
另有规定外,我们将于收到下列证明材料后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保险单现金
价值净额。
1、本附加合同;
2本条所指利息按照年单利2.5%,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每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计算。
2、您的身份证明。
第七条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八条 保险金额的变更
若您申请减少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以减少后的金额为准。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