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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华两全保险(分红型)(2009)

2014-09-23 10:55:0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8.1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9.2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10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国华两全保险(分红型)(2009)条款

  (国华寿发[2009]94 号,2009 年 9 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司。

  X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以及与本

  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1.2 保险 合同成立 与

  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 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见 10.1)、保单周月日、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和保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如当月无对应同一日,则以 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

  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 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

  10.2)。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 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Y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投保条件 您和被保险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被保险人条件 凡投保时出生满 28 日至 50 周岁(见 10.3)(含 50 周岁),身体健康,且符合

  我们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投保人条件 凡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

  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2.3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

  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满期生存保险

  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

  合同终止。

  身故或全残保

  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因疾病导致身

  故或全残(见 10.4),我们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见 10.5)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

  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

  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

  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 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10.6);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10.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10.8),或 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10.9)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 年

  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 10.10)。

  发生上���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

  险单的现金价值。

  Z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