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龙金添利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09-23 09:47:1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判决书宣告 之日为准,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或者其它领取
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我们 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3.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保单红利
4.1 保单红利的确定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但本合同效 力中止期间不分配红利。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 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 我们每年会向您寄送红利通知书,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4.2 保单红利的领取每一年度的红利分配后,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利率储存生息, 并于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4.3 保单红利派发日本合同保单红利派发日期为本合同生效日在每个保单年度的对应日和本公司每年
期
保险费的支付
红利宣告日的较迟者。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 日。
5.1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的保险费于投保时一次付清。
‘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本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由于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的保险合同实际具有的现金价值除保险合同上载 明的数值之外,可能还包括由于红利分配而产生的相关利益。因这部分利益是不 保证的且无法事先确定,只能根据每年分红的实际状况确定,所以未在保险合同
上载明,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6.2 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向我们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及其附加
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保单
贷款利率按我们当时确定的利率执行。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
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 息。 自您没还清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它各项欠款达到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现金价
值的次日零时,本合同及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6.3 减少基本保险
金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书面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但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
额,不得低于申请减额时我们规定的最低承保金额,基本保险金额减少的部分依
(8.1)解除合同的手续办理。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 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7.2 效力恢复(复效)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 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及其它未还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
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合同解除
8.1 投保人解除合
同的手续及风 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
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 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明确说明与如
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 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 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不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 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 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 费。 我们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