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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龙金添利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09-23 09:47:1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Œ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

  它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 单及其它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保险合同成立

  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以该日期计算。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

  周岁(指出生满28天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70周岁。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

  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

  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解除合同时,您需要

  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 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该金额 有所变更时,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

  2.2 未成年人身故

  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

  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 限额。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有5年、6年、10年三种,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起算。您可

  以与我们约定其中一种保险期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4 保险责任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期满日24时仍然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满期

  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我们不再承担给付其它保险金 的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 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导致附表所列全残项目之一,并经具有伤残等级鉴 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确认的,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全残保险金受益

  人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

  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

  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我们除给付“身故保险金”

  外,另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意外全残保险

  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附

  表所列全残项目之一,并经具有伤残等级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确认的,我们

  除给付“全残保险金”外,另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 “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1)至(7)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各项保

  险金的责任;因下列(8)至(14)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或意外全残 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意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 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 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 伤害;

  (9)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10)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其它医疗手术或操作导致的医疗事故;

  (11)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Ž保险金的申请

  (12)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 者不在此限;

(13)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