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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华华运家和家庭收入保障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

2014-09-23 09:35:1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向我们咨询。

  6.2 保险 费的自动 垫

  交

  若您在投保时选择了或宽限期结束前书面同意了保险费的自动垫交,并且您在

  宽限期结束时仍未交纳保险费,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净额(见

  10.11)足以垫交到期应交保险费的,我们将以现金价值净额自动垫交本合同 及其附加合同的到期应交保险费,使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继续有效。若本合同 及其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净额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的,我们按当时本合 同及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计算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可以继续有效的日 数。当现金价值净额为零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我们为您垫交的保险费将按照本条款约定利率(见 10.12)以年复利方式计算

  并收取利息。

  6.3 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凭保险单向我们申请贷款。贷款金额

  不得超过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现金价值净额的 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贷款本金及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计算)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 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 的贷款本金计息。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现金价值

  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 如何恢复合同效力

  7.1 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不再参与红利分配,同

  时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从合同中止日起停止计息。

  7.2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

  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及其他未还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复效后,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重新开始计息。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_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8.1 您解 除合同的 手

  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

  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

  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保单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

  保单贷款,我们会在扣除保单贷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9.2 明确 说明与如 实

  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 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 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

  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

  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 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3 我们 合同解除 权

  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

  消灭。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 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4 未成 年人身故 保

  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

  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 前述限额。

  9.5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

  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保 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