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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福寿齐添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09-23 09:25:4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最后复效之日(以较

  迟者为准)起180日后因疾病发生全残(见释义7.6),自被保险人确定为全 残后的首个保险费应交日起,我们豁免本主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 保险费豁免后,我们不再接受您保单贷款或解除合同的申请。

  全残豁免保险费

  (1)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身故,我们将按

  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和所交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 终止。 “所交保险费”按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交费 年度数计算。

  (2)被保险人在年满6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在养老年金的保证 给付期内身故,我们将按前款“养老年金”中规定的 20年保证给付期 内应给付的养老年金总额与已给付养老年金金额两者的差额一次性给 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3)被保险人在年满8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身故,我们按照本 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天内因疾病身故,我

  们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本主合同的保险费,本主合同终止。这 180天的时 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释义 7.5)导致身故,无等待期。 等待期后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等待期

  同终止或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申请时给付。

  附件 1-3

  5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 指定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 定份额,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

  身故保险金受益

  人

  除本主合同另有约定,本主合同生存保险金、养老年金及祝寿金的受益人

  为被保险人本人。

  生存保险金、养

  老年金及祝寿金 的受益人

  保险金受益人

  4.1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

  本主合同保单红利派发日期为本公司每年的红利宣告日和本主合同保单周

  年日较迟者。本公司每年六月宣告上一年度的红利。

  保单红利派发日

  期

  3.3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以我们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按年 复利储存生息,并于您申请或本主合同终止时给付。

  (2)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交下一期的应交保险费,如果抵交后仍有余 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交保险费,但该余额不计利息。交费期 满后,抵交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间内,您可以变更红利领取方式,但需填写变更申请书 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变更后的红利领取方式将于下一红利派发日生效。红 利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分配的红利。

  保单红利的领取

  3.2

  本主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享有参与分配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

  的权利。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间内,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我们每年 将根据上一��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 单红利是不确定的。我们每个保单年度会向您寄送红利通知书,告知您分 红的具体情况。

  保单红利的确定

  3.1

  保单红利

  Z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主合同及���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1)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您向我们申请解除合同;

  (2)本主合同其他条款所列保险责任终止或本主合同终止的情形;

  (3)本主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中止效力,且自本主合同效力中止之 日起 2年内您与我们未达成复效协议的。

  保险责任的终止

  2.6

  附件 1-3

  6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 明和资料。

  全残豁免保险费

  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务院卫生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