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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康金满意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09-22 11:19:4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缴的期缴保险费。

  若您超过宽限期仍未缴纳保险费,除本合同其他条款另有约定外,则本合同自宽限 期届满的次日的零时起效力中止。

  6 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6.2 保单借款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有效期内,在您的保险合同累积有现金价值的前提下,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借

  款。累计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现金价值的70%(保险费的自动垫缴不受此限)。

  每次借款期限最长为六个月。

  保单借款的利息按当时我们已宣布的借款利率单利计算,并沿用至该次借款期满。 若您到期未偿还借款,则借款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自动进入下一借款期, 在下一借款期内按我们最近一次宣布的借款利率单利计息。当您的现金价值不足以 偿还借款及借款利息时,本合同及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偿还借款应先偿还借款利息,然后偿还借款本金。若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有任何赔 偿或给付,我们有权先从该赔偿金或给付金中扣除您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

  若您选择保险费的自动垫缴时,现金价值的计算应先扣除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 息。

  被保险人身故后,我们不接受保单借款的申请。

  6.3 保险费自动垫缴

  您可以选择保险费自动垫缴功能,若您选择了保险费自动垫缴,且您在宽限期结束 时仍未缴纳应缴保险费的,我们将以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 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自动垫缴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应缴保险费,本合同及附加 合同继续有效。您所垫缴的保险费视同保单借款。

  当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不足以垫缴���期本合同及附加合同保险费的,我 们将根据现金价值的余额计算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可以继续有效的天数,本合同及附 加合同在此期间继续有效。当现金价值余额为零时,本合同及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7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 效力中止

  本合同的效力,因本合同约定事由的发生而中止。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 担保险责任。

  7.2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两年内,您可以向我们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您需要亲自签署复效申请书,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

  检报告以及其他文件,并向我们缴清您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以及您欠缴的保险费及

  利息(自宽限期届满日起以年复利方式计息)。本合同自我们收到上述文件及款项

  并核准之日零时起,恢复效力。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您未与我们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合同效力自动终止, 本合同按解除合同处理,我们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8 解除合同

  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于犹豫期后,可以向我们书面申请解除本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解除合同申请书;

  3.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自收到您的解除合同

  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解除时的现金价值。若有借款,则先扣除 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

  被保险人身故后,我们不接受解除本合同的申请。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9 如实告知

  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

  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

  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9.2 不如实告知的后果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条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 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对于合同解除前已支付的保险金,我们有权 追索。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扣除已支付的保 险金后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 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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