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康金满意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09-22 11:19:4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险金”本息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一次性付清。本合同效力中止 期间不计息。
2. 现金领取。 若您投保时未选择生存保险金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若您选择现金领取,则我们以银行转账方式办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提出变更生存保险金领取方式的书面申请,经我们同意并
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生存保险金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给付的
“生存保险金”。
2.6 责任免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
险费的,我们向除您以外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
现金价值。
3 保单红利
3.1 保单红利的确定和发放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在本合同有效 期间内,若被保险人生存,则我们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 状况,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我 们会向您寄送每个保单年度的分红报告,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红利应分日是保单周年日,而红利的实际分配日将可能因年度会计核算、审计或相 关法律的规定、保险监管的要求而迟于保单周年日。
红利领取人为您本人。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不再享有红利的分配。
3.2 保单红利的领取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下列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 累积生息:红利存放于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 积生息。被保险人身故或者本合同终止(以较早者为准)时,存放于本公司的红 利本息一次性付清。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计息。
2. 现金领取。
3. 抵缴保险费:红利用于抵缴到期保险费,若有余额则按我们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
以年复利方式生息,直至下一缴费日。缴��期满后,若您未书面通知我们重新选
择红利领取方式,则抵缴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若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若您选择现金领取,则我们以银行转账方式办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提出变更红利领取方式的书面申请,经我们同意并在本合 同上批注后生效。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分���的红利。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红利的分配。
4 保险金的申请
4.1 受益人
1.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
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 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 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2. 被保险人身故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本 合同效力终止: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若被保险人在缴费期间届满前身故,本条约定的“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累计
已缴纳的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在缴费期间届满后身故,本条约定的“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保 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年数– 被保险人身故时已经经过的保单年度数(不满一个 保单年度的部分不在计算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