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鎏金宝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
2014-09-22 10:06:4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华夏鎏金宝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
适用年龄:28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生存 祝寿金
生存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自本保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65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 年日生存,我们将每满两个保单年度于保单周年日按本保险合同载明保险 金额的 9%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
二、自被保险人年满 66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至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 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每个保单周年日给付一次生存保 险金,年度给付金额每满五年按第一个五年期间年度给付金额的 10%递增, 第一个五年期间的年度给付金额为本保险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的 5%。每个五 年期间的年度给付金额相同。
三、若生存保险金于应领日后未领取而留存在本公司,则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生 存给付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被保险人申请时或本合同终 止时给付。被保险人申请领取生存保险金的,申请领取金额以申请领取日 的生存保险金累积余额为限。
祝寿金
一、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八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仍然生存,本公司按本 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祝寿金。
二、祝寿金留存于本公司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生存给付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 累积生息,并于被保险人申请时或本保险合同终止时给付。
身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 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向您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本 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 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以下三项相比数额最大者给付身 故保险金,同时本保险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保险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的三倍;
(二)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
(三)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全残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 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向您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本 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 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按以下三项相比数额最大者给付全 残保险金,同时本保险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全残鉴定之日本保险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的三倍;
(二)被保险人全残鉴定之日本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
(三)被保险人全残鉴定之日的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0日内(犹豫期)您可以要求退还扣除工本费外的全部保险费…1.4
™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2.1
™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领取红利的权利………………………………………………………4.2
™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质押借款的权利……………………………………………6.2
™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8.1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1.4;2.2;3.2;7.1;9.2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 分红是不确定和非保证的…………………………………………………………………4.1
™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