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永明富康宝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09-22 09:43:2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和��以垫交全部到期保险
费,我们将同时自动垫交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应交保险费,使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继续有效。在保险费自动垫交 期间,我们将按我们定期公布的保险单借款利率1 计算保险费自动垫交的利息。
若本合同现金价值净额与附加合同保险单现金价值净额之和不足以垫交全部到期保险费,则按当时本合 同现金价值净额与附加合同保险单现金价值净额之和折算可垫交天数,同样进行前述垫交处理。
当本合同现金价值净额与附加合同保险单现金价值净额之和为零时,本合同及附加合同效力同时中止。 您可以在宽限期结束前到本公司办理取消保险费自动垫交手续,则本合同自宽限期结束的次日起效力中止。
第二十二条 保险单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在犹豫期满后,您可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保险单借款,您提供的借款材料及借款
额度经我们同意后,向您发放保险单借款。累积借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如果有附加合同)
当时现金价值净额的 80%。在保险单借款期间,将按我们公布的保险单借款利率计算保险单借款利息。 请您特别注意:当本合同现金价值净额为零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1保险单借款利率:我们参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法定利率制订,并定期公布。
第二十三条 合同效力的恢复
您可自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两年内,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我们要求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及财务方面的资料, 经我们审核同意,自您补交所欠保险费、借款及利息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本合同效力恢复后, 红利累积账户余额自本合同效力中止时重新开始计息。
您与我们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仍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合同即自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合 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及本合同项下红利累积账户余额。
第二十四条 合同内容变更 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符合我们的规定,可申请变更本合同内容,我们以批注作为同意的表示,批注的
时间是变更内容生效的时间。您依法享有单方变更权的,以我们收到通知的时间为变更生效的时间,我们将
及时作出批注。
被保险人身故后,对合同内容的任何变更无效。
第二十五条 合同解除权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随时申请解除本合同。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本合同终止。为了让您能
够更清楚地了解相关的保险条款和内容,以及有更多的考虑时间,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含该日)十天内
为犹豫期。
一、若您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我们将于收到本条第三款所列的证明材料并扣除十元工本费后无
息退还已收的全部保险费,本合同自始无效。
二、若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我们将于收到本条第三款所列证明材料后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合
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净额及本合同项下红利累积账户余额。
三、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本合同;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您的身份证明。
特别提示您,如您申请解除本合同,若有附加合同,附加合同将同时被解除。
第七部分您必须了解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告知义务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书、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
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 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
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
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以法定证件载明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周岁年龄。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
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书上填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