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永明富康宝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09-22 09:43:2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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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您与我们的合同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书、投保提示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您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您指定受益人须征得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同等顺位受益权。
其他保险金受益人是指身故保险金以外的保险金的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其它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
人本人。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在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
后,应当做出批注。但您变更受益人须征得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应付的身故保险金视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三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
我们在收取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将签发保险单或批注作为保险凭证。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即保险单所载的保险单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1、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份、保险费到期日和保险合同满期日均以本合同生效日 为基础计算。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
第五条 保险合同的中止
若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导致效力中止,在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不再参与红利分配。
第六条 保险合同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终止:
1. 您申请解除本合同;
2. 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效力中止,且未按【合同效力的恢复】条款办理复效;
3. 被保险人身故;
4. 本合同满期;
5. 因本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1 保险单周年日:本合同有效期内的每一个保险单年度内本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是指保险单生效一年后
的本合同生效日期的对应日。
第二部分我们提供的保障
第七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照以下两项的较大者作为身故保险金给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终止:
1. 您累计为本合同缴纳的保险费;
2.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所在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的身故时间以死亡证明上载明的身故时间为准。
二、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以下所列时刻生存,我们向被保险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1. 在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我们按照保险金额的 20%向被保险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2. 自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至被保险人年满 59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我们每五年于保险单周 年日按照保险金额的 20%向被保险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3. 自被保险人年满 60周岁后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至被保险人年满 79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我们于每年保险单周年日按照保险金额的 20%向被保险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未以现金形式领取上述生存保险金,则生存保险金留存于我们的生存保险金累积账户,并按 我们公布的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储存生息,在被保险人申请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三、祝寿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自被保险人年满 60周岁后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至被保险人年满 75周岁后的首个
保险单周年日,我们每五个保险单周年日按照两倍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祝寿金。 若被保险人未以现金形式领取上述祝寿金,则祝寿金留存于我们的生存保险金累积账户,并按我们公布
的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储存生息,在被保险人申请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四、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满期日,我们向被保险人支付您累计为本合同缴纳的保险费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