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康超满意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09-22 09:16:2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请人于约
定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
件:
1. 保险合同;
2.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足以证明被保险人生存的其它材料。
4.3.2 身故保险金申请 若被保险人身故,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原件:
1. 保险合同;
2.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 死亡证明;
4. 其它与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上述4.3.1至4.3.2 中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 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4.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因第三方原因导致的延迟除外。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将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 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发出拒绝 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 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 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4.5 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6 失踪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失踪且经法院宣告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处
理,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日后发现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时,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后三十日内
向我们返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我们与您依法协商处理。
5 保险费的缴纳
5.1 保险费的缴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以及缴费方式和缴费期限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 载明。
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应在本合同上载明的保险费到期日向我们缴付续期的保险费。 也可以向我们申请变更保险费缴费方式,经我们同意并批注后生效。
5.2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若您到期未缴纳 期缴保险费,则自保险费到期日的次日零时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 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缴的期缴保险费。
若您超过宽限期仍未缴纳保险费,除本合同其他条款另有约定外,则本合同自宽限 期届满的次日的零时起效力中止。
6 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
6.2 保单借款
本合同有效期内,在您的保险合同累积有现金价值的前提下,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借
款。累计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现金价值的70%(保险费的自动垫缴不受此限)。 每次借款期限最长为六个月。
保单借款的利息按当时我们已宣布的借款利率单利计算,并沿用至该次借款期满。 若您到期未偿还借款,则借款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自动进入下一借款期, 在下一借款期内按我们最近一次宣布的借款利率单利计息。当您的现金价值不足以 偿还借款及借款利息时,本合同及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偿还借款应先偿还借款利息,然后偿还借款本金。若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有任何赔 偿或给付,我们有权先从该赔偿金或给付金中扣除您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
若您选择保险费的自动垫缴时,现金价值的计算应先扣除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 息。
6.3 保险费自动垫缴
您可以选择保险费自动垫缴功能,若您选择了保险费自动垫缴,且您在宽限期结束 时仍未缴纳应缴保险费的,我们将以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 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自动垫缴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应缴保险费,本合同及附加 合同继续有效。您所垫缴的保险费视同保单借款。
当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不足以垫缴一期本合同及附加合同保险费的,我 们将根据现金价值的余额计算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