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财富网-保险频道

保险首页
保险知识 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

海康超满意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09-22 09:16:2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5争议处理

  11 释义

  11.1投保年龄

  11.2周岁

  11.3法定身份证明

  11.4保单周年日

  11.5保单年度

  11.6红利累积利率

  11.7生存金累积利率

  11.8毒品

  11.9酒后驾驶

  11.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 驶

  11.11无有效行驶证

  11.12现金价值

  11.13利息

  11.14借款利率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海

  康「超满意」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

  声明和批注及其它约定书构成。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我们需要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 同及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 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1.2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七天至八十周岁。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投保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我们对本合同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我们同意承保并收取第一期保险费后开始。我

  们将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本合同的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除另有约定外,

  我们自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单月份、保险费到期日和保单 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十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 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 除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缴纳的保险费,但如果已进行体检则须扣除体检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完整填写申请书并亲笔签名后,连同保险合同及发票一起送达 或邮寄给我们。本合同自我们收到您的申请书的当日零时起正式解除。我们自本合 同生效日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于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若该 金额经本合同其它条款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而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 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 额。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有六年、八年、十年、二十年、三十年五种,自本合同生效日零

  时起至合同约定满期日零时止。您可以与我们约定其中一种保险期间并在保险单上 载明。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4.1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返还累计已缴纳的保险费的110%予身故 保险金受益人。

  2.4.2 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则我们按该保单周年日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3%给付“生存保险金”于被保险人。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期满日生存,我们将按照第

  2.4.3条支付“满期保险金”,不再支付“生存保险金”。

  2.4.3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满期日零时仍然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付“满期 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2.5 生存保险金领取方式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下列任何一种生存保险金领取方式:

  1. 累积生息:“生存保险金”存放于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生存金累积利率以年 复利方式累积生息。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计息。本合同效力终止时,存放于本 公司的“生存保险金”本息一次付清。

  2. 现金领取。 若您投保时未选择生存保险金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若您选择现金领取,则我们以银行转账方式办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提出变更生存保险金领取方式的书面申请,经我们同意并 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生存保险金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给付的 “生存保险金”。

  2.6 年金转换选择权 在领取本合同“满期保险金”前,被保险人可以申请年金转换,即将“满期保险金”当

  作保险费购买年金保险。被保险人可以选择以下选项的一种:

  1. 十年期固定年金;

  2. 二十年期固定年金;

3. 终身年金;(转换年金时,被保险人的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