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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永明成长无忧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09-22 09:01:2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同,我们将退还给您减少部分所对应的当时的 现金价值净额。若我们已支付保险金,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不可变更。

  保险金额的变更

  第十条

  本合同所称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金额

  第九条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第十九条 司法鉴定

  如果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高度残疾,在必要时我们可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进行鉴定,以确定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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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失踪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下落不明,后经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判决宣告日为被保险人身故日, 并给付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重新出现且确知其没有死亡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 十天内将领取的身故保险金退还给我们。

  第十七条 索赔时效

  本合同的索赔权利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 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 残疾鉴定

  若被保险人身体残疾,应在治疗结束之后,由政府职能部门进行鉴定。治疗尚未结束的,鉴定结果应以 自被保险人被诊断患有疾病或发生意外事故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后的身体情况为准。

  第十五条 欠款的扣除

  我们给付各项保险金或退还现金价值时,如果您有尚未偿还的保险单借款或尚未交纳的保险费(包括本 合同自动垫交的保险费),我们将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利息后再给付。

  我们收到申请人上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所列的证明材料后,对确属保险责任范围的,在与申请人

  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天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向申请人发出 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我们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所列的证明材料之日起六十天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 保险金的数额暂时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的证明材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 保险金数额后,再支付相应的差额。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本合同;

  索赔权利人的身份证明及索赔权利证明; 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和生存证明。

  1.

  2.

  3.

  三、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满期日,索赔权利人需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材料向我们申请 给付满期保险金:

  二、高度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索赔权利人需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材料向我们申请高度残 疾保险金:

  1.本合同;

  2.索赔权利人的身份证明及索赔权利证明;

  3.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政府职能部门法医出具的残疾鉴定书;

  4.索赔权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5.我们所需且索赔权利人能够提供的与保险事故有关的其他材料。

  7.我们所需且索赔权利人能够提供的与保险事故有关的其他材料。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保险单借款利率:我们参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法定利率制订,并定期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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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合同内容变更

  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符合我们的规定,可申请变更本合同内容,我们以批注作为同意的表示,批注的 时间是变更内容生效的时间。您依法享有单方变更权的,以我们收到通知的时间为变更生效的时间,我们将

  第二十四条合同效力的恢复

  您可自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两年内,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我们要求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及财务方面的资料, 经我们审核同意,自您补交所欠保险费、借款及利息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恢复后,红利累积账户余额自本合同效力中止时重新开始计息。 您与我们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仍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合同即自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合

  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及本合同项下红利累积账户余额。

  第二十三条保险单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保险单借款。累积借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及附加 合同(如果有附加合同)当时现金价值净额的80%。在保险单借款期间,将按我们定期公布的保险单借款利 率计算保险单借款利息。

  请您特别注意:当本合同现金价值净额为零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二十二条保险费自动垫交

如果您选择了保险费自动垫交,且在宽限期结束时您仍未交付保险费,我们将对本合同及附加合同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