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永明成长无忧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09-22 09:01:2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核污染。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时,本合同终止。除法律及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我们将于
收到下列证明材料后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净额及本合同项下红利累积账户余 额。
1、本合同;
2、您的身份证明。
责任免除
第八条
三、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没有发生高度残疾且生存至满期,本合同终止。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满期 保险金。
若我们在给付满期保险金时,本合同项下仍有未领取红利留存于我公司,我们将给付给被保险人。
若被保险人于十八周岁保险单周年日后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三倍向被
保险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 若我们在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时,本合同项下仍有未领取红利留存于我公司,我们将给付给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的身体高度残疾时间以残疾鉴定书上载明的时间为准。
该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您已交纳的保险费
(1)
(2)
二、高度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十八周岁保险单周年日前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我们按下列两项较大者向被保险人 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十八周岁保险单周年日后身故,本合同终止。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三倍向身故保险金
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我们在给付身故保险金时,本合同项下仍有未领取红利留存于我公司,我们将给付给身故保险金受益
人。被保险人的身故时间以死亡证明上载明的身故时间为准。
该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您已交纳的保险费
(1)
(2)
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十八周岁保险单周年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我们按下列两项较大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给付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第七条
我们提供的保障
第二部分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第十四条 保险金的申领
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索赔权利人需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材料向我们申请理赔:
1.本合同;
2.索赔权利人的身份证明及索赔权利证明;
3.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或政府职能部门法医出具的尸体检验报告;
4.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索赔权利人须提供由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索赔权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3
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及时通知我们,否则由于通知延误,导致必要证据 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的,我们对无法认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同时,因此 致使我们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但因不可抗力导致延误的除外。
如何领取保险金
第四部分
第十二条 红利领取方式
在投保时,您可选择下列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一、累积生息:红利留存于您的红利累积账户,并按我们公布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复利方式储存生息,在
您申请时给付。
二、现金红利:红利将以现金方式直接返还给您。如果当年度的红利少于100 元,该红利将直接进入您 的红利累积账户,如果当年度的红利不少于100 元,该红利及红利累积账户中的金额将以现金形式返还给您。
三、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期保险费,若抵交后仍有余额,则余额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交保险 费。抵交保险费方式下的红利余额不予计息。
抵交保险费方式在交费期满后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若您在投保时未选定红利领取方式,我们将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经我们审核同意,您在每个保险单年
度可申请变更红利领取方式一次,变更将在下一保险单周年日生效。
第十一条 保险单红利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在每一会计年度末对该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进行核算,根据分红保险业务 的实际经营状况,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我们确定本合同有可分配红利,我 们将进行红利分配,并向您寄送相关分红报告。
我们将在保险监管机关规定的时间内向您发放红利。
保险单红利
第三部分
若您申请减少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以减少后的金额为准。减少后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
申请减额时我们的最低承保金额。其减少的部分视为您解除合